財稅〔2005〕11號
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從2005年1月24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對買賣
請遵照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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