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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生育期不得降低待遇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8日 11:42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全國總工會建議修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本報訊特派記者王素慧、施建、葉紅菱發自北京報道:今天是“3·8”國際婦女節,女性員工的權益成為“兩會”關注熱點,全國政協委員全國總工會界別提交議案,建議將修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納入立法工作計劃。

  這份議案提出,《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自1988年由國務院頒布實施以來,為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改革的深入發展,企業用工、分配、社會保險、醫療等各項制度發生了較大變化,現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呈現出諸多方面不適應,亟需修改。從實施情況看,《規定》亟需在以下幾方面予以修改。

  一是《規定》中提出的“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的規定以及關于孕期產前檢查和哺乳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的規定,因非公企業實行計件工資且勞動定額不明確,或有基本工資但僅占收入的較小比例而失去了應有的意義,使得維護女職工因生育應該享有的經濟權益得不到保障。

  二是《規定》中關于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其勞動合同的規定,未明確任何前置條件,且與《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相符合。

  三是《規定》中只對企事業女職工生育產假時間作出規定,但未明確產假待遇。目前相當多女職工特別是大量個體、私營企業女職工生育待遇沒有保障。

  四是《規定》對懷孕七個月以上和哺乳期內女職工規定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而“一般”二字削弱了《規定》本身的剛性,給企業特別是女職工較多的企業或時間性要求較高的企業帶來了不執行的理由。

  五是《規定》對企業提出的建立托兒所、幼兒園等方面的要求,與企業經營市場化、后勤服務社會化的客觀情況不相適宜,條款的內容明顯帶有舊體制的痕跡,在實際操作中失去了其本身的意義。

  六是《規定》關于女職工權益受到侵害“有權向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和由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與當今企業市場化、無主管的情況不相適應,尤其是對于迅速增多的非公有制企業更是缺乏應有的制約作用和懲處力度。

  此外,《規定》中的部分條款內容與有關法律、法規的內容不相一致,有欠銜接,還有第三、四、十四等條款也只是對有關內容作了原則性的規定要求,造成在具體實施中因所依據的法律條款不明確,勞動執法部門、司法機關和工會等組織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面臨著困難。

  (侯穎/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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