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榮
深圳市民王先生前不久與某售樓處簽訂了購房認購書并按約定交了2萬元的定金。過了幾天,他又對房子不滿意了,于是與售樓處協商想要回定金。然而這一要求遭到了拒絕,2萬元定金分文不退。
定金一分要不回
王先生述說了他的購房過程:前不久,南山區科技園的一個樓盤舉行產品推介會,他選得該樓盤中的一套房子,交了2萬元定金,并簽定了認購合同書。認購合同書要求半個月內付清首期款,辦理按揭手續,簽定房屋買賣合同;如在上述規定時限不簽定買賣合同,所交定金不予退還。一周過后,他和愛人一起看了房子之后突然變卦,決定退出。他咨詢售樓小姐可否退回,當時就得到否定的答復。
不讓退回,轉讓行不行呢?沒想到,發展商和代理商的態度都很堅決,表示不允許轉讓,如果退出,2萬定金不予退還。
王先生非常苦惱,畢竟2萬元不是一個小數目,怎么能說不退就不退呢?當晚,王先生就咨詢了一位律師朋友。讓他再一次沒有想到的是,這位律師依法“維持原判”:一旦雙方自愿簽定購房認購書,就有法律效應。誰違約誰承擔責任。這位律師還告訴王先生,即使打官司也肯定要不回這2萬元定金。
多位市民有相同經歷
在深圳,像王先生同樣遭遇的并不止他一個人。據深圳市消委會的有關負責人稱,去年一年他們接到的消費者購房方面的投訴就近400宗。福田區消委會的梁小姐告訴記者,他們也經常會接到這樣的投訴,每周至少有兩三宗。深圳市房地產協會行業服務部的陸小姐說,這方面的投訴高峰一般在假期過后,因為放假期間市民看樓的比較多,交定金的也比較多,投訴的自然也就比較多。她查了一下記錄,今年元旦過后上班第一天,他就接到如王先生同樣遭遇的書面投訴五六單,電話投訴20多個。她至今仍清楚地記得,有一位市民頭一天晚上交定金,第二天就后悔了。而福田區消委會的梁小姐告訴記者最典型的案例是,一位市民交了購房定金后半小時就后悔了,結果定金一分也沒有要回。
定金不等于訂金
定金和訂金雖然讀音一樣,但卻有本質區別。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而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房屋買賣中,預交的金錢到底是定金還是訂金,一定要約定清楚。雖僅一字之差,但法律后果卻差之千里。
《深圳商報》
《市場報》 (2005年03月08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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