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焦艷玲報道:劉某向人借款需人擔保,好朋友王某、李某、桓某看都沒看合同便稀里糊涂在“保證人”一欄簽了字,直到被人要求還款24萬時才大呼冤枉。近日,山東省墾利縣人民法院判決王某、李某、桓某三人對劉某所借的24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004年8月14日,劉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錢,遂向某工貿有限公司借款24萬元,但該工貿公司要求必須有借款擔保人。為及時得到借款,劉某想起了自己的三個好朋友,于是拿著事
先寫好的借據急匆匆去找他們。王某等三人出于朋友義氣,也沒問清借款合同上的“保證人”是什么意思,自認為只是給劉某借別人錢做個見證,便毫不猶豫地在借據“保證人”一欄上簽了字。2005年1月7日,因劉某到期未清償借款,工貿公司便將四人送上了法庭。接到法院傳票還一頭霧水的王某、李某和桓某,怎么也沒想到就這樣稀里糊涂地吃上了官司。
2005年2月23日,墾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劉某與工貿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王某、李某、桓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依法作出判決,要求劉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立即償還某工貿有限公司借款24萬元,王某等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市場報》 (2005年03月08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