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前不久,最高法審判委員會通過了最高法司法解釋:“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上述條款付諸實施后,立即在全國銀行業界中引發波瀾,這條法規大大加大了銀行住
房貸款的風險。對個人房貸不良貸款,各銀行一直以拍賣抵押房產來減少損失。如果抵押房產無法變賣,對住房按揭業務而言,銀行的風險就太大了,其實現債權的惟一可靠保障———抵押權就可能形同虛設。
要貸款抵押兩套房
此前,有媒體報道,深圳國內銀行同業公會去年12月上書最高法,對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執行的《規定》的有關條款提出異議。隨后,京、滬兩地銀行同業于年前也向最高法集體呼吁,請求出臺更明確可行的實施細則。中國工商銀行河北省分行住房金融業務部一位負責人也告訴記者,目前上述地方的一些銀行在住房貸款的操作中,已經要求貸款者必須抵押兩套住房,以降低基于這條政策帶來的風險。這條法規雖是出于基本的人權考慮,是法律的進步,但是也有可能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惡意騙貸。中國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個人業務部一位負責人也說,這項規定讓銀行面臨“是自己的東西,但又不能處置”的局面。
另據了解,目前我省還沒有出現因此規定而形成拖欠貸款不能執行的案例。
細則有望出臺
近日,有消息稱最高法已經開始起草《關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這一司法解釋的實施細則。據了解,現在該實施細則正在最高法內部起草中,內部起草完成后,還要提交包括銀監會、基層法院等有關部門征求意見,最后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向社會公布實施。這一實施細則最快何時能夠公布,還沒有一個確切的時間表。
有業內人士表示,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經常的、大量使用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執行措施,但執行實踐非常復雜。此前最高法司法解釋的出臺是中國司法實踐的重大進步,說明中國司法實踐在債權問題上達到了一個理性的高度。但是,目前我國的個人征信體系確實非常不完善,如何使司法進步與銀行的風險管理達成均衡,正是實施細則需要解決的問題。
本報記者:武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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