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凌林/文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按國際慣例開始重視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不少地方特產、名產獲得了原產地或產品標志保護,使地方特產有了“護身符”。
全國人大代表、西北農業科技大學副校長李華日前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地理標
志及其保護是促進農業和農村全面發展、解決“三農”問題的有效途徑之一。作為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人大農村與農業專門委員會委員,李華博士遞交了關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法》的議案。
李華博士說,中央提出“三農”問題是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地理標志問題與“三農”工作有很大的關系。中央1號文件也提出“加快推行原產地等標識制度,維護原產地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有史以來,很多農業及其加工產品都是通過其原產地的地理名稱而逐漸聞名于世的。特別是對于農產品而言,原產地的氣候、地質、土壤以及品種等自然因素和與之相適應的生產技術、加工工藝等人為因素決定了產品的質量及其特征和風格。因此,在眾多的消費者心目中,標志農產品產地的地理名稱,即“地理標志”,同時也代表了該產品的質量和風格。這也是地理標志能夠成為區分同類產品不同類型的重要手段的原因。
李華博士說,我國人口眾多,特別是農村人口比重很大,人均耕地面積小,而且農業勞動力人均土地面積繼續保持穩中有降的趨勢。農業的產業化是農民致富的主要途徑。
另一方面,我國歷史悠久,文化燦爛,疆域遼闊,生態類型多樣,形成了植物多樣性和局部地域性的特點,農業生產特色鮮明并具有多樣性。幾千年來,由此形成了很多各具特色的、地域特征明顯的名、特、優產品。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是一些名、特、優產品,它們具有統一的標志(原產地域保護),執行統一的國家強制性標準,這些特性很容易將分散經營甚至是千家萬戶經營的名、特、優產品,按統一的標志、統一的標準統一起來,形成規模經營的效果。
李華博士認為,由于地理標志產品大都是民族精品、特品、名品、優品,是人和自然相互結合的產物,具有高知名度、高質量、高附加值的顯著特征。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地理標志產品在本質上天然地具有世界市場的親和力,有同大自然的親和力、同文化遺產的親和力、同消費者的親和力。因此,地理標志及其保護是促進農業和農村全面發展,解決“三農”問題的有效途徑之一。
據了解我國自1995年開始,用證名商標和集體商標的方式來保護地理標志。2001年修改《商標法》的時候,又把地理標志保護寫入了《商標法》。現在我國保護地理標志是以《商標法》作為依據。
但在我國,地理標志及其保護分屬兩個部門管理。一是國家商標局在修改后的《商標法》中將地理標志納入證名商標的范疇。一是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將地理標志納入原產地域產品范疇。
李華博士認為,我國現行《商標法》通過采用證名商標和集體商標保護地理標志的模式,不能對地理標志提供全方位的保護。地理標志是一項獨立的、重要的知識產權,和商標不同,它有自己鮮明的特點,地理標志不僅是一種集體性的共有權利,而且是一種永續權利,它不僅具有識別商品產地來源的功能,而且是一種質量標志。從產權制度、商標轉讓、管理制度、方法和國際慣例來看,對地理標志產品來說,實施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效果都好于商標制度。
鑒于地理標志巨大的經濟價值和地理標志作為我國知識產權的“長項”,李華博士建議全國人大會同國務院相關部門研究,選擇專門立法模式保護地理標志,在總結實施1999年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經驗的基礎上,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法》,對地理標志實施全方位的保護,建立和完善與商標相區別的地理標志及其保護系統。
李華博士認為,只有在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法》的基礎上,地理標志的受益者才能在使用地理標志的同時使用自己的商標,實施共同保護戰略,更有效地促進“三農”問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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