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三日電國家發改委最新發布了《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這項于本月起實施的新規則規定,為確保對外還款,防止逃廢債務,尚未償還全部國外貸款的項目用款單位,在進行資產重組、產權變更或破產申請前,應事先征得轉貸機構對剩余債務償還安排的書面認可。
據悉,新規實施后,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將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
、外債管理及國外貸款使用原則和要求,編制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并據此制定、下達年度項目簽約計劃。
新規要求,項目用款單位須依法履行國外貸款償還責任,及時進行外債登記,加強國外貸款債務風險管理。同時,項目用款單位要建立項目信息反饋制度,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批準項目的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進度報告。
此外,新規還規定,國外貸款項目出現余款時,項目用款單位應當及時辦理有關余款取消手續。
據悉,適用此項新規的為借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及與貸款混合使用的贈款、聯合融資等投資項目。發改委稱,國外貸款將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及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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