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同事小李去商場購物,付款時,收款員告訴小李,商場的驗鈔機顯示他使用的人民幣是假幣,商場有規定“使用假幣一律沒收”,遂按商場規定沒收了小李購物用的300元“假幣”,并沒有開具任何收據。小李很不明白,剛剛從銀行取的錢,怎么到商場就變成假幣被沒收了呢,商場這樣做是不是違法呢?
答:人民銀行法明文規定:人民幣真偽的確認機構是銀行,假幣的沒收權屬銀行、公
安部門,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沒收,但各商業服務部門有協助銀行發現、收繳假幣的義務。也就是說,一般群眾或單位財會人員在收付現金時發現“假幣”(實為可疑幣),應先將“假幣”扣留,再及時送銀行鑒別。同時還規定收款部門收繳“假幣”時必須向消費者出具憑證,憑證應寫明該可疑鈔票的面值、號碼、準備將鈔票上繳的銀行機構名稱,以便消費者日后持收據去有關銀行進行查詢。由于銀行對所收繳來的“假幣”均有登記,如經檢驗確屬假幣,銀行應在假幣上加蓋“假幣”戳記,并開具“假幣沒收單”;如經鑒定,收繳來的“假幣”實為真幣,銀行應返還給代繳人或消費者,即消費者可憑收繳收據到代繳人處或該收據中注明的上繳銀行領取被收繳的“假幣”。
在該事件中,商場既不是假幣的確認機構,也不具有假幣沒收權,且事后未向消費者開具任何收據,也沒將懷疑為“假幣”的300元人民幣上繳相關銀行鑒別真偽,其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顯然是違法的。高律師
(夏天/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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