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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學專家:內地企業家為何易在香港“觸礁”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4日 07:46 中新網

    近日香港大學法學院戴耀廷教授就創維案接受了《中國青年報》電話采訪,他分析了內地企業家易在香港“觸礁”的主要原因。

    對“貪污”的理解不同

    戴教授首先指出,對于什么是“貪污”,在概念上兩地可能有
一些不同的認識,而且這個也不單是內地和香港的區分。在香港,私人機構里也可以有貪污,如公司職員不能拿老板的錢,而在內地,只有國家公職人員才能構成貪污罪。

    在內地的私營機構里,商業活動中的一些行為有很多可能是一種習慣,大家都是這樣做的,但是如果按照香港法律對于“貪污”的嚴格定義,可能就是犯罪。當立法的要求比較高的時候,很多看來沒有問題的行為也可能成為一種違法行為。

    戴教授說,還有一個可能是執法的問題。內地在執法上可能有這樣的情況,就是法律上雖然有規定,但存在一些“灰色”的情況,如果你調查下去,你可能會發現一些問題,但是如果不調查,可能就看不到什么大問題,這就取決于是不是去調查。我是指,內地執法機構執法的力度應該一樣大。

    廉政公署查案不一定需要舉報

    戴教授表示,除了法律的明文規定外,更重要的是執法者對法律要求的理解。他說,所有執法機關都應該進一步理解法律的要求是怎樣的,當執法者采取一個比較進取的方法去理解法律要求的時候,調查的力度就會大得多。但是,如果執法者對法律要求的理解比較保守,或者甚至是一些執法機關本身也有問題,他就不會去進行干預,這個時候可能就會出現無人追究犯罪的情況。

    在回答如果沒有民眾舉報,香港廉政公署會不會主動對貪污行為開展調查時,戴教授說,不一定需要有人舉報,只要有了一些資料,比如說媒體報道顯示可能有貪污的情況,不需要有任何人投訴,廉政公署就會主動去調查。

    文化上的差異也是原因之一

    戴教授表示,執法機構的行為,其實也受社會整體文化的影響,因為執法人員也是屬于這個社會的一部分。當一些行為大家不認為是違法的時候,執法人員也就不會進行調查。

    戴教授說,上世紀70年代香港建立了廉政公署,執法上采取的力度也比較大。而內地的一些機構在對法律的理解上,沒有一個類似香港廉政公署的背景,因此在執法上的力度可能就要弱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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