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文海/文
3月3日下午3時,全國政協十屆三次會議在京開幕。和往年一樣,賈慶林主席在人民大會堂進行了一年一度的政協常委會工作報告。而對黃宏生委員來說,今年的會議有點不同尋常,因為他剛剛離開香港高等法院的被告席,就以全國政協委員的身份轉身來到了北京的會議現場。
作為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創維數碼公司前董事局主席,黃宏生是去年底在香港廉正公署的“虎山行”行動中,因為涉嫌貪污公司資金、偽造會計記錄等罪名被拘捕的。按照香港法院法律程序,于今年3月2日對其進行了首次提審。而3月3日全國政協十屆三次會議就要在北京開幕,作為全國政協委員的黃宏生能否參加這次會議,自然成了社會廣泛關注的話題。按照一般人過去的思維邏輯,“出事”的政協委員、人大代表在問題沒有弄清楚之前,不會出現在舉世關注的兩會上的。
然而如今,黃宏生來了。以全國政協委員的身份到北京參加會議了。根據公開的報道,就在政協會議開幕的前一天,香港高等法院的確對黃宏生進行了提審。因為沒有確切證據判定黃宏生有罪,高等法院就準許他以全國政協委員身份赴京參加兩會,此案延至今年6月1日開庭審理。
這一結果,會不會是香港法院“特殊處理”?我們難以得出結論。但從3月2日的提審來看,香港廉正公署在法庭還對黃宏生及其兄弟追加了兩項新的罪名指控:一項串謀偷竊及一項串謀詐騙。由此可以推測,香港法院也許并沒有對黃宏生搞“特殊化”,他們只是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辦案:“事就是事”,你還可以以政協委員身份履行參政議政的政治權利;“非就是非”,你有問題我們還要繼續調查。
其實,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香港法院對黃宏生案的處理體現了“無罪推定”的法學原理:即如果沒有確切證據證明你的罪行,法律無權剝奪你的其他合法權利。而我們內地一般人過去的思維慣性里,“出事”的人首先就假定你是“罪人”,不能享受正當的政治及其他權利,這就是一種“有罪推定”思維,是我國目前法律改革中的一個重點內容。
今年兩會,是黨中央提出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目標第一年的首個重大會議,“黃宏生事件”可以看做中國法制改革的一個積極信號,這是我們建設和諧社會的制度基礎,為我們邁向和諧社會增添了新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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