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武俊
據《北京青年報》3月1日報道,讓公眾期待25年之久的《電信法》目前被列入今年全國人大的一類立法計劃,這意味著《電信法》的立法進程有望加快,或許也標志著多年來那些困擾著《電信法》出臺的根本性問題正在取得突破。
在當代中國的立法史上,《電信法》無疑是一部相當罕見的極為難產的法律。這部涉及諸多利益主體的法律,從1980年正式起草之初起就一直陷入利益的糾葛和沖突。毫無疑問,行業之間的利益沖突和爭權奪利是阻擋電信立法的主要障礙。在電信立法坎坷的25年間,政策與監管合一、業務的開放與壟斷、互聯互通、資費市場化等一系列問題都成為阻礙《電信法》出臺的主要原因。這種片面的部門利益的立法沖動,將導致立法壟斷現象的滋生,《電信法》的難產也就在所難免。
眾所周知,法治領域一直是權力腐敗現象的“重災區”。相對于司法腐敗,立法腐敗的潛在危害性尚未引起包括法律界在內的社會各界的警惕和重視,鮮有對立法腐敗的警示之聲。倘若說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立法可以視為社會正義的第一道堤壩,是法治長城的重要基石。立法謀私、立法“走私”等立法腐敗現象勢必會對社會正義和法律的尊嚴造成難以估量的戕害,滋生“劣法”甚至“惡法”的立法活動勢必蛻變為動搖法治長城根基的“豆腐渣工程”,其后果不言而喻。
立法腐敗往往表現為典型的集團型腐敗,立法中的地方或部門利益保護是立法腐敗最突出的表征,也是滋生立法腐敗的一大“病灶”。在利益保護的驅動下,不少地方或部門都熱衷于在立法中爭權奪利,力圖通過立法這一權威手段為本部門或本集團劃定一塊壟斷性的勢力范圍,以致某些法規規章帶有明顯的部門或集團痕跡,立法也因此蛻變為謀取部門或集團私利的工具,蛻變成為部門或集團壟斷性利益保駕護航的秘密武器。正是在立法的保護傘下,某些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權力關系被合法化,某些壟斷性的政策或長官意志通過立法程序變為冠冕堂皇的法律。
倘若說司法腐敗污染的是法治的水流,那么立法腐敗則是敗壞了法治的水源,其嚴重后果不言而喻。立法腐敗現象意味著立法民主性的缺席,更是對立法合法性和正義性的褻瀆。筆者建議:實行“開門立法”,讓民主的陽光驅散腐敗的陰霾;積極推行立法回避制度,亦即凡直接涉及某部門利益的立法起草工作,該部門原則上應當回避,不能參與更不能主持立法起草工作;人大代表或委員在立法審議中對有部門或地方利益保護傾向的法律法規草案要敢于說“不”。涉及諸多行業部門的法律的起草,不妨向專家學者采取立法招投標形式,由地位相對超脫的中標的專家顧問團進行起草。
作為法治進程的第一推動力,立法始終在法制建設中占有毋庸置疑的首要地位。不過,我們在為不斷飆升的立法成就欣欣然的同時,一定要警惕“立法恣意”這一頗具隱蔽性的幽靈,一定要清醒認識到立法腐敗現象不容低估的災難性后果。立法壟斷則可能從制度層面影響相關產業的可持續性良性發展,其后果不堪設想。
我們期待《電信法》的盡快出臺,更期待一部公平的《電信法》,畢竟方興未艾的電信事業的良性發展離不開公平的“游戲規則”,立法中的部門利益壟斷現象要盡快休矣。
(曉航/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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