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訊】《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4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規定,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處理,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統一負責,企業總法律顧問或者分管有關業務的企業負責人分工組織,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具體實施,有關業務機構予以配合。
中央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和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對重大法律糾紛案件處理不當或者未按照本辦法備案的,由國務院國資委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由國務院國資委、中央企業按照人事管理的分工和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同時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涉案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中央企業作為訴訟當事人且一審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可能引發群體性訴訟或者系列訴訟的;其他涉及出資人和中央企業重大權益或者具有國內外重大影響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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