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持有偽造信用卡、使用偽造信用卡、利用虛假身份騙取信用卡、惡意透支信用卡……針對這些信用卡犯罪行為,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2月28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五)都有具體規定。依據法律,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最高可處以無期徒刑,并沒收財產。
隨著信用卡產業的高速增長,各類銀行卡犯罪也日趨嚴重,目前我國每年銀行卡犯罪
金額在1億元左右。各類信用卡犯罪呈現境內外互相勾結、集團化、專業化的特點,從竊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制作假卡,到運輸、銷售、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等各環節,分工細密,十分猖獗。但由于信用卡犯罪在各個犯罪環節上表現的形式不同,在具體適用刑法時存在一定困難。司法機關和金融主管部門建議對這一犯罪作出進一步的具體規定。針對這一情況,有關部門于2004年10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并作出具體規定。
刑法修正案(五),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后增加了一條,作為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并將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按照法律規定,有以下犯罪行為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使用偽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惡意透支的。法律還同時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從重處罰。(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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