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出臺新能源發電獲包銷
本報訊記者蔣杰升、邱登科報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2月28日表決通過《可再生能源法》。業界普遍認為,《可再生能源法》是促進新能源投資的一個重大利好,但希望可再生電力不參加競價上網。
電網全額收購可再生電量
《可再生能源法》分別就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提供財政貼息貸款等作出規定,還明確規定電網企業要為可再生能源電力上網提供便利,并全額收購符合標準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可再生能源法》的出臺引起業界廣泛關注。深圳嘉普通公司老板劉學真對該法將太陽能產業管理歸口建設部表示贊賞,認為這有利于太陽能熱水器、太陽能發電兩大太陽能產業的統一管理。歐洲各國推行的太陽能屋頂計劃、日本等國推行的戶用太陽能系統均歸口建設部門管理,對這類發達地區太陽能的廣泛應用起到積極的推進作用。
太陽能歸口建設部放大產業規模
廣東集華風能有限公司總工程師于午銘表示,小水電與風能、太陽能等其它可再生能源相比具有數量多、技術比較成熟、成本相對低廉的優點,因此,小水電應列入可再生能源給予政策支持。風能標準委員會主任委員俞紅鷹認為,《可再生能源法》將新能源提升到國務院各大部委尤其是國家發改委管理層面,切實提升了新能源產業地位。相信全方位的產業規劃將在國家發改委的統一協調下有序展開,能大大促進各類資本對新能源產業的投資。參與該法技術案起草的中科院廣州能源研究所副所長吳創之教授表示,原技術案對法律中規定的產業指導與技術支持、價格管理與費用分攤等許多條款有非常具體的指標要求,尤其是對增加成本的分攤、新增電價的補貼等均落實到具體的企業成本或財政預算類別,而最終定稿大多采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某主管部門制定”等辦法處理,顯得過于粗略。吳創之對此略感遺憾。
技術目標粗略有利新能源融資
不過,風能標準委員會主任委員俞紅鷹認為,《可再生能源法》為配合《京都議定書》生效而提前出臺,不可能對各項經濟技術目標規定過細,否則反而有可能束住自己的手腳。他舉例說,按照《京都議定書》,發展中國家可以在減排計劃之外享受CDM項目的資金優惠,如果《可再生能源法》將減排計劃規定過死,則CDM項目可操作的余地會大大縮小,反而對新能源產業投資不利。
望新能源電力免競價上網
業界普遍期望與《可再生能源法》配套的細則盡快出臺。相關細則中勢必涉及到可再生能源的比例以及可再生能源增加成本由電網分攤等問題,必然影響相關企業效益。關于“并網電力收購”,于午銘建議在未來的實施細則中加入“除小水電外的其它可再生能源電力,不參與競價上網,也不參與峰谷負荷調節”的條文。(曉航/編制)(來源:金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