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電視廣告叫停大多重新播出
本報訊記者蔣杰升報道:《煙草控制框架公約》雖然“廣泛禁止”煙草廣告,不過國家煙草專賣局表示,《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對締約國本身并無約束,須以國內立法解決履約問題。昨天,業內人士表示,煙草廣告正在變相充斥著媒體以及公共場所,期待一紙“煙控公約”阻擊煙草廣告的變相出籠不免蒼白無力。
對締約國本身并沒有約束
2004年,中國成立由國家發改委牽頭的履約工作協調小組,并達成基本共識:盡快立法,為履行《公約》做好準備。目前,全國已有14個省、直轄市和88座城市立法或立規宣布“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旨在滿足《公約》中“減少煙草需求的非價格措施”和“提供保護免于被動吸煙”條款要求。《公約》第13條規定:各締約方應根據其憲法或憲法原則,在《公約》生效后的5年內,廣泛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活動。然而,世界衛生組織禁煙項目前任負責人德里克·亞齊博士日前指出《公約》的不足之處———不附加議定書,框架公約難以奏效。《公約》生效的上月27日,國家煙草專賣局新聞發言人邢萬里公開表示,《公約》的生效對締約國本身并沒有約束,但是締約國必須以立法確定《公約》條款,最終履行《公約》。
中國不會大修煙草限制規定
國家煙草專賣局有關人士向記者透露,如何控制煙草廣告一直是《公約》談判的焦點問題,《公約》最后對煙草廣告的基本態度由“完全禁止”改為“廣泛禁止”。“廣泛”的涵義接近于“全部”,但稍有空間,為煙草廣告的發布留有余地。“目前我國的煙草廣告管理與《公約》對煙草廣告的控制要求基本一致,所以我國大規模制定、修訂現行煙草限制規定的可能性并不大。從中期來看,可能會出臺相關的規章或文件來補充目前我國對煙草廣告控制管理方面的不足。例如網絡煙草廣告的管理等”。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廣告管理處處長趙踐表示,《公約》煙草廣告的控制條款和目前我國對煙草管理的法律法規有諸多共同之處:《公約》提出,按照本國的憲法對煙草廣告不能“廣泛禁止”的國家要實行嚴格的限制。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是既不完全禁止也不是可自由發布,是有限制地發布。(曉航/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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