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中央提交議案建議從五方面控制金融機構風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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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2日 10:47 證券時報 | |||||||||
在本次“兩會”上,民盟中央向全國政協十屆三次會議提交了《對控制金融機構風險的幾點意見案》,指出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在改革中存在風險,認為應從參與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監管機構、各種金融機構和投融資者等各方身上尋找原因,并提出五條建議。 民盟中央認為,我國金融改革十余年來,金融機構的風險呈現
第一,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建立權威、有效的宏觀調控體系。研究與構建以經濟手段為主的調控模式,把握經濟周期,重視前瞻性調控,建立以微幅調控為主要調控方式。在穩定金融市場和控制金融風險方面,突出央行作為調控核心的作用,以利率而不是貸款規模為中心變量。 第二,進一步完善各類金融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在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的基礎上,強化董事會對管理層的監督作用,發揮董事會及其下設的風險控制等專門委員會的作用。同時,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重點引入風險控制較好、歷史悠久的資深金融機構;培育職業經理人隊伍,改變干部任用模式,實行公開聘用。 第三,統一國家金融產業政策,確立金融機構的獨立法人地位。在全國范圍內實現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對地方政府的要求,金融機構根據國家產業政策進行獨立的判斷和決策。同時,規范地方政府的行為。要明確一個觀念,雖然在目前狀況下,政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風險仍負有責任,但政府既不是金融風險的最終承擔者,也不是金融資源的支配者。 第四,建立量化、科學的風險指標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將信用風險和其他風險以及各種金融資產與金融資產組合中包括的相關風險納入風險管理體系中。 民盟中央指出,我國目前采取的分業監管體制,越來越受到已初露端倪的混業經營的挑戰,如不及時對現有監管體制進行調整,就可能會形成交叉監管、重復監管以及監管的空白地帶和灰色地帶。目前,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機構之間雖然實行“聯席會議”制度,但聯席會議的工作力度不夠,聯席會議的決策效力不夠,聯合辦公容易流于形式化。應當采取更加切實有效的、強制性的制度安排。 第五,在全社會培育金融風險意識。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投資風險意識培育氛圍,各類金融新產品推出之時都要加大風險提示和宣傳,倡導投資者樹立對自己行為負責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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