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審計期間不得買賣審計對象股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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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1日 11:16 證券時報 | |||||||||
“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期間,不得在規定的期限內,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購買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個人所擁有的其他財產”。財政部昨日發布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對其進行了明確規定。暫行辦法還規定,注冊會計師可以申請設立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為規范會計師行業的注冊、審批監管,財政部昨日還同時發布了《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上述四個辦法均于2005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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