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報報道】(金陵晚報記者 陳燕飛)去年底經省人大通過的《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今天開始正式實施,職工今后可以協商“漲工資”。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確定勞動報酬、勞動合同管理、獎懲與裁員事項,應當事先與職工進行平等協商。此外,就職工年度工資水平、年度工資調整辦法和年度工資總收入,用人單位和職工方應當每年進行協商,并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或者簽訂集體合同附件。
《條例》還賦予了職工提出工資增長要求的“權利”和開展協商的“啟動程序”。當出現“本單位利潤增長、本單位勞動生產率提高、當地人民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提高、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長”四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或者職工方都可以在協商中提出增長工資的要求!
(編輯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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