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雷響起盼春雨滋潤--投資者紛說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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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1日 09:49 證券時報 | |||||||||
證監會和財政部近日聯合發布并實施了《關于在股票、可轉債等證券發行中申購凍結資金利息處理問題的通知》,將今后公開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所有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作為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之一。此舉表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已開始進入操作階段。這些天,本報讀者熱線接到不少投資者的來電,他們說了自己的一些感受和想法。那么,投資者作何感、有何想呢?
信心增強了 “用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作投資者保護基金來源之一,讓人期待,振奮人心。這表明了政府的態度,要保護市場的發展。”投資者王先生說。“開始時保護基金數量也許有限,但其意義不可低估,說明正在采取措施,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投資者保護基金,從投資者身上取得,又用在投資者身上,是取之于民、用之于股民的舉措,我們的信心增強了。” “股民太需要這樣的政策了。”張先生這樣說。“現在股市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是不一致的,每年國民經濟是8%以上的速度在發展,但股市表現卻是持續的低迷,時間長達5年。一些證券公司經營難以為繼,甚至走向破產,中小投資者利益難以得到保護。股市要規范、發展,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是一個關鍵。我們很高興地看到,有關投資者保護的工作正日益加強,制度也在逐步地建立健全中。” 保持一份冷靜 “目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設立對投資者而言,只是一聲春雷,還不是春雨。”黎先生說。“我想提醒股民們,不要太過迷信保護基金,保護基金的作用是有限的,而且它要真正發揮作用還需要一個過程。” “就拿現在來說,券商虧損面這么大,保護基金相對于券商和投資者的損失,依然是杯水車薪。眼下有這樣或那樣問題的、資不抵債瀕臨破產的,或嚴重違規的券商數量之多,是歷年少有的。相對于投資者巨大的保證金等資產,保證基金的規模是很小的,它對付不了券商大量破產所出現的保證金窟窿。”黎先生說。“而且,保護基金并非包賠所有損失。比如,買賣股票而造成的損失,就與保護基金無關。” 就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自身而言,它本質上仍是一種類似于存款保險的事后機制安排,其并不能從根本上防止券商破產或被行政關閉。“投資者與其迷信投資者保護基金對其的保護作用,還不如精心選擇券商,沒有什么比自己選擇的券商不出事更有利于自己利益的了。” 拓寬籌資來源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新股申購凍結利差資金,這顯然太少了。”投資者胡先生說。“據估計,深滬股市一年產生的申購凍結資金利息規模大致應在2至3億元。雖然這已經可以稱得上是一筆不可或缺的巨資,但相對于證券市場7000萬投資者來說卻又顯得有些微不足道。現在的資金規模遠遠不夠,要真正起到保護作用,需要采用多種方式籌集使資金規模進一步擴大。” 一些投資者建議,像交易手續費和印花稅等,都可以提取一部分,充實到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里面。“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來源多了,基金規模擴大了,才能給證券投資者以更多的、更充分的保護。” 拓寬保護范圍 許多投資者來電詢問,什么樣的損失才能得到保護基金的賠償呢?難道只是由于券商破產無法償還投資者的保證金部分,才可得到賠償? “保護基金應該是能夠對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所遭遇到的‘非正常損失’予以補償的基金。”皮先生說。“由于股市有風險,因此,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所出現的正常的投資損失是不應該向誰來尋求補償的。但關鍵是中國股市的投資者在投資股票的過程中所遭遇的損失并非都是正常損失,而是一些非正常損失,是一種由于制度的弊端所造成的損失。因此,這種非正常損失就應該得到保護基金的補償。” 許多投資者建議,資金運用的范圍還應該進一步拓寬。除了對客戶保證金的保護以外,還有很多方面需要保護。例如,由于市場的不可抗力帶給投資者的損失、上市公司造假和非安全運行這一類的體制問題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失等,最好都能納入保護的范圍。 多借鑒海外經驗 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有關損失由政府“買單”轉向市場化運作的一種進步,是與國際接軌的一種表現。白先生說:“既然是與國際接軌,那就應該多向海外成熟市場學習,采取拿來主義,把保護基金先搞起來,再在實踐中加以改進和完善。” “我們的保護基金才剛啟動,在資金來源、賠償范圍、管理運作模式等方面都存在許多待解決的問題。美國與日本等證券市場早已設立了類似的基金,他們的運作經驗對我們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法律環境亟待改善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籌集,是對國九條的具體落實。但是它還處于試運行階段,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因此,如何搞好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成為投資者關心的焦點問題。 “有專家說,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建立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是否能做到公平、公正還是未知。我很認同這個觀點。”黃先生說。“如果沒有相關保護法律作后盾,保護基金在操作中就可能有很大的隨意性。我建議要盡快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 國外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都是由相應的法律法規配套措施聯動出臺的,尤其是《破產法》和具有綱領性意義的《證券投資者保護法》就更是不可缺少。李先生說:“反觀我國的投資者保護立法,不僅綱領性的投資者保護統一立法缺失,而且作為保護性基金實施的前奏———證券公司退出機制也尚處于無法可依的境地。如果這種狀況持續下去的話,投資者只是坐擁紙面上的種種權利而已。” 規范與發展是根本 “不僅要建立健全各項法律與機制,還要維護市場運行平穩、提高券商的盈利能力,這才是保護投資者的根本大計。”何先生想得比較深,他談到:“只有進入破產的違規券商越少,我們的證券市場才會更健康,投資者的信心才會更強。”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積極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它只是一種事后補償機制,而事前和事中的監管也不能有絲毫放松。”曹先生則這樣說。“落實保護基金的保護功能,就要防范券商的道德風險,而有效防范券商的道德風險必須真正地解決他們的流動性問題,否則難保不會出現動用保證金這樣的違規問題。而且,必須認真處理問題券商并追究主要當事人的責任,這樣才能達到懲戒的目的。同時,還需要建立有效的券商風險管理和預警體系,及時預防和化解各類風險以將損失減到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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