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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方案有待改進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6日 14:27 經濟參考報

  物權立法已經到了關鍵的時期。依據原來的立法規劃,如果一切順利的話,物權法立法方案將在2005年3月提交人大審議。但是根據現在的具體情況,2005年3月頒布物權法的計劃因各種原因已被撤銷。

  作為專門進行物權法研究的學者,我認為,目前物權法的立法方案不能令人滿意。我的看法是,很多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并未實現突破。

  法理上,沒有跟上我國實際情況

  大家都知道,我們現在使用的法律概念體系、尤其是財產法律領域里的知識體系很多還是來源于建國初期引進的前蘇聯法學,前蘇聯法學的基本特點就是否定市場經濟,所以他們依據計劃經濟的需要,對傳統民法尤其是物權法這樣最為重要的法律,從概念體系和制度體系的方方面面都進行了徹底的改造。我國現在建立的經濟體制的本質是市場經濟,前蘇聯那一套財產法律制度、法律知識體系對我們不但無益,反而非常有害。但是由于我們沒有清理過前蘇聯法學的財產法律知識體系,所以,目前還要許多學者仍然堅持前蘇聯法學,他們提出的關于物權法的許多制度設計,違背了市場經濟和人民群眾生活的要求。

  比如在所有權這個物權法的核心制度設計方面,許多學者提出的立法方案還是前蘇聯式的“三分法”方案,而不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采用的“一體承認”的方案。“三分法”的含義,即將所有權區分為國家、集體、個人三種類型,而不承認其他所有權類型,尤其是不承認法人所有權的立法模式;所謂“一體承認”,即所有權不依據民事主體分類,所有的民事主體取得的所有權都獲得法律承認的立法模式。現在的立法機構采取的方案,在這些非常重大的問題上采取了折中主義的立場,立法的法理不夠明確。對于物權法這樣實踐性很強的法律而言,任何法理上的缺陷,都會給未來的改革實踐埋下隱患。

  前蘇聯物權法知識系統最大的弊病,就是盡量壓制、漠視老百姓的利益和盡量擴張國家的利益,將公共權力神秘化、絕對化,編造公共權力自然而然地與全體勞動人民利益一致的根據,否定公共權力不能自然而然地代表公共利益的事實,否定公共權力一般情況下與民眾個人利益相對的事實,從而建立了一套公權至上的物權體系。從表面上看,似乎人民利益地位非常高,但是抽象的人民利益只能由政府來代表,對于權利的使用、處分,人民基本上沒有決定和參與的權利;而具體的人民利益總是受到損害。這一點在前蘇聯法學中的物權法部分表現最為強烈。這樣的做法既不符合現代法治人人平等的觀念,又將本末倒置。其實,民眾的個人利益才是水源,而國家利益才是水流。如果水源干了,國家利益也就無法保障。但是,這個基本簡單的事實,在物權法制定中沒有得到充分承認。

  技術上,專業性和科學性不夠

  現在很多人對物權法的立法技術過于陌生。物權法立法之初,就有人提出立法應該貫徹“本土化、民眾化、通俗化”原則,他們認為,物權法應該使用一般老百姓都能夠理解的語言。這樣的立場表面上看有點兒道理,但是卻否定法律的科學性和立法的嚴肅性。如果立法尤其是物權法這樣專業的立法連一個在街道上賣菜的老大娘都能懂得的話,那么,我們辦那么多的大學法學院干什么?我們的大學花費那么大的氣力培養法學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干什么?那么我們還要那么多法官、律師、政府工作人員干什么?最關鍵的問題是,如果依據一個非專業人員甚至是文化水平都不高的人的認知能力來制定物權法這樣高度專業性的法律時,未來法律的可操作性肯定是很低的。這樣的話,立法質量實在讓人擔憂。

  例如,現在還有人提出,我們不應該制定物權法,而應該制定財產法,甚至還有人提出制定產權法。這種觀念在非法律界人士看來有一定道理,但是學習過法律的人都知道這是不可能的,因為財產權中的債權、知識產權、公司股權等,其實已經由其它法律予以規范了,現在缺乏的,就是物權法。另外,還有人主張不動產物權登記是行政法律制度,不應該放入物權法。這一觀點的錯誤,是不知道不動產登記只不過是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比如,設定抵押權、轉移不動產所有權,就必須登記,這種登記和行政管理沒有關系。

  知識上,對物權法特有制度不熟

  現在,社會上很多人對物權法提出意見,這對于加深物權法的學習和研究很有意義,我們當然也應歡迎這種作法。但是,因為我國法學界過去并沒有展開對物權法的學習和研究,因此,即使很多過去學習過法律的人,其實也不知道物權法的一些基本知識,所以目前出現的一些意見專業水準就比較低。例如,有人弄不懂地役權與相鄰權之間的區別,認為立法既然規定了相鄰權,就不應該再規定地役權。

  還有人弄不懂為什么物權法要規定居住權,認為既然已經承認房屋所有權,那么所有權中就包含著居住權。還有人認為它是公法的人權。其實,物權法中的居住權是一個房屋的所有權人給別人提供的居住性權利。為什么這個房屋的所有權人要給別人提供住房,而且還要把這種權利強化成為物權呢?原因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和房屋的居住者之間有某種法律無法明確、或者不必要明確的關系,而居住者沒有房子住時,就必須由房屋的所有權人提供其住房。比如,現在我國的法律不認為外甥和舅舅之間的關系是法律上的親屬關系,但是如果舅舅老了,外甥希望舅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頤養天年,這樣就可以給他一個居住權。這個權利作為物權,可以排除外甥的親屬將舅舅趕出去的行為。再如,一個人可以給一個法律身份不明確的小孩,提供一項在自己房子里居住18年的權利。這項權利在法律性質上屬于所有權之外的、租賃權之外的特殊權利。物權法中還有一些特殊的制度設計,他們都是根據實踐的需要建立起來的。

  就物權法的一些特有的制度設計的學習和解釋還是比較容易的,因為把道理說清楚了,大家總會明白。但是,有一些涉及意識形態或者大的技術性的問題,就不是那么容易解釋的了。對這些問題的研究、解決這些問題需要特別的勇氣,這一點正是目前法學界和立法部門還缺乏的,也需要全社會的共識。(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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