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從現在起,新疆烏魯木齊市包括星級酒店在內的酒店一律要進行自我規范,主動撤銷“謝絕自帶酒水”類店堂告示。
近日,烏魯木齊市工商局、消費者協會就近來消費者對烏市酒店餐館不準消費者自帶酒水行為的投訴依法發布了消費警示:酒店無權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烏市廣大消費者可大膽地向“謝絕自帶酒水”的酒店餐館說:“不!”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警示內容為:首先,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是否自帶酒水進飯店消費是其權利,“謝絕自帶酒水”損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
其次,在酒店餐館酒水價格大多高出市場價30%甚至一倍以上的情況下,“謝絕自帶酒水”的最終目的是向消費者銷售高價酒水,是強制消費行為。
再次,個別酒店聲稱“謝絕自帶酒水”是根據《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的規定作出的,只要貼出聲明,消費者消費就視為接受了“邀約”。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對消費者沒有約束力。
同時,烏市工商局、消費者協會要求該市酒店餐館要主動下調酒水價格,通過改進經營方式、提高服務水平吸引消費者,從警示發布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餐飲企業將依法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莵問| 潘從武)
《市場報》 (2005年02月25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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