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2月22日發布通知,規范進口延期付匯和遠期付匯管理,并稱此舉將有利于防止經常項下進口付匯資金滯留境內轉化為資本項下短期外債,為促進國際收支平衡而采取的一項重要舉措。
通知具體規定,對于貨到匯款項下憑進口日期為2005年3月1日以前、單筆報關單未付匯金額在等值50萬美元以上(含50萬)、預計付匯日期超過報關單進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進
此外,對于應辦理延期付匯登記手續而未辦理等情況,銀行不得為進口單位直接辦理付匯手續;對于確因貿易糾紛等特殊原因不能在期限內對外付匯的,進口單位須到外匯局辦理二次延期手續,二次延期后仍不能在期限內付匯,進口單位將不得再憑該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對外購付匯手續。
研究院商務信息部編譯
(信息來源:貿研院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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