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04年12月23日止,已有3.2萬人領取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但是申請辦理《工作居住證》必須由聘用單位向其注冊地所在區縣人事局提出申請,報市人事局審定后才能核發。政協委員李慧玲建議,應該給持有北京房屋所有權證的外地來京人員發放“居住證”以代替“暫住證”。
政協委員李慧玲說,房屋所有權證是房屋所有權的合法證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的外
地來京人員應依法享有長期居住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享有長期居住權了,卻要憑著房屋所有權證去辦理暫住證,而且年年都要辦理暫住證,這是不是對房屋所有權人的長期居住權的限制呢?這是不是剝奪了房屋所有權人的長期居住權呢?國家法律又如何保護他們的居住權呢?在《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戶籍管理規定》第七條里并沒有要求居住在自己房子里的外地來京人員申領暫住證的規定,更沒有要求持有北京房屋所有權證的外地來京人員年年辦理暫住證這樣的規定。那么要求持有北京房屋所有權證的外地來京人員年年辦理暫住證的依據是什么?
政協委員李慧玲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外地來京人員在北京買了房子,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長期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房子所在地就理所當然的是其“經常居住地”或者“經常居住的地方”,就“視為住所”。為保證持有北京房屋所有權證的外地來京人員的合法長期居住權,她建議,給持有北京房屋所有權證的外地來京人員發放“居住證”以代替“暫住證”,并且進行常住登記,以便管理。(鄭超)
(日京/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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