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
根據《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2]742號),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本市財政局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補貼資金實施情況報表上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省財政廳各一份。各省商務主管部門匯總報表后,會同本省財政廳于2月底前聯合上報商務部及財政部各一份。
為做好2005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工作,請各地按《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將2003年及2004年補貼資金實施情況報表(附表)于2月底前上報商務部。
傳 真:65129571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信息來源:市場建設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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