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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界專家建言公司法修改 條條切中上市公司發展要害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4日 08:07 上海證券報

    施行10年的公司法的修改已正式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修訂草案將在2月25日至28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進行首次審議。一批證券界權威專家、學者專門就實踐中暴露出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的意見和建議,得到了法律界人士的一致好評和高度認可。

    這批專家、學者長期以來一直跟蹤1000多家上市公司,結合這些
公司執行公司法的實際情況,積極參與公司法的修改研究工作。

    專家們首先指出,我國公司法修改確立的公司法律制度,其目標應該是由管制型向自治型演進,并在此基礎上變管制為監管。公司設立、資本制度、法人治理、股東權保護等領域,是公司法律規范的核心,現行公司法里規定了很多強制性規范,限制了市場主體自主發展、自由競爭、自我管理,所有這些都需要重點修改、完善。因此,修改時應尊重公司自治和自主權利,合理界定政府管制和企業自治的權力邊界,實現公司法由企業管理法向企業自治法的轉變。行政剛性管制應該有進有退,不足的,如股東權保護機制和司法救濟渠道,應當加強;越權的,如公司內部治理、公司上市條件,應當退出,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總之,在法律規范上,要處理好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的設置和功能分配。

    其次,專家們認為,增強公司法的可訴性,合理界定司法介入公司糾紛的空間,也是公司法修改中應關注的問題。可訴性是現代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同時也是現行公司法較弱之處。現行公司法沒有為股東權和公司利益保護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濟渠道,例如缺乏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確認或撤銷制度、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等。

    專家們還強調,公司法修改還要處理好公司立法與國有企業改革立法之間的關系。據介紹,1993年制定公司法時,恰逢國有大中型企業探索實行公司制。因此,公司法容納了不少國有企業改革的內容,出現了不少僅為國有企業改革或國有投資主體規定的規則,但公司制度經過十年的運作,公司立法與國企改革立法應作合理的區分,否則既不利國企改革脈絡把握,也不利于商事領域公司平等以及現代意義公司法理念的實現。

    值得一提的是,來自一線監管部門------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法律部總監陸文山從完善整個法律體系的高度提出了自己獨到的見解,即公司法修改應進行聯動立法和分層次立法,以處理好公司法與相關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

    他說,公司法律制度完善與公司法修訂不應僅僅局限于公司法條款本身,而要放眼于構建整個公司法律體系中去考慮。公司法是公司法律制度中最重要但又不是包含全部的法律,要根據宏觀、中觀、微觀不同層面的問題適用不同層級的規范來調整。以公司上市的相關條款為例,由于現行公司法將公司上市條件法定化和上市審批權力行政化,導致我國證券市場的市場化成效不甚顯著,上市公司自治遠未實現。這充分說明了我國公司法未能為公司上市提供有利的外部制度環境,極大地影響了經濟活動的效率,阻礙了市場機制發揮優勝劣汰和調整資源配置的功能。事實上,這些公司上市的條件和權力完全可以賦予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通過部門規章層次或者自律性組織市場規則層次進行規定。

    因此,陸文山認為,實現公司自治,公司法律體系就不應當僅僅取決于國家法律層次意義上的公司規則,而且應當包括行政法規層次、部門規章層次、自律性組織規則層次和公司內部層次的公司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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