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滾動新聞 > 正文
 

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2日 11:30 商務部網站

  《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已經2005年1月21日商務部第1次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薄熙來2005年2月2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開展和規范對外貿易壁壘調查工作,消除國外貿易壁壘對我國
對外貿易的影響,促進對外貿易的正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商務部負責對國外貿易壁壘的調查工作。

  商務部指定進出口公平貿易局負責實施本規則。

  第三條外國(地區)政府采取或者支持的措施或者做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貿易壁壘:

  (一)違反該國(地區)與我國共同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或者未能履行與我國共同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規定的義務;

  (二)造成下列負面貿易影響之一:對我國產品或者服務進入該國(地區)市場或者第三國(地區)市場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礙或者限制;

  對我國產品或者服務在該國(地區)市場或者第三國(地區)市場的競爭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

  對該國(地區)或者第三國(地區)的產品或者服務向我國出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礙或者限制。

  第四條商務部可以應申請人的申請立案,進行貿易壁壘調查。

  商務部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立案,進行貿易壁壘調查。

  第二章調查申請第五條國內企業、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企業、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向商務部提出貿易壁壘調查的申請。

  前款所稱的“國內企業、國內產業”,是指與被訴貿易壁壘涉及的產品生產或者服務供應有直接關系的企業或者產業。

  第六條貿易壁壘調查的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

  第七條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有關情況;

  (二)被申請調查的措施或者做法的說明;

  (三)被申請調查的措施或者做法所針對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四)國內相關產業基本情況的說明;

  (五)被申請調查的措施或者做法造成負面貿易影響的,關于負面貿易影響的說明;

  (六)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審查和立案第八條申請書應當盡可能附具下列證據材料并說明其來源:(一)證明被申請調查的措施或者做法存在的證據材料;(二)證明被申請調查的措施或者做法造成的負面貿易影響的證據材料。

  申請人無法提供上述證據材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第九條申請人可以在商務部作出立案決定之前撤回申請。

  第十條商務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60天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

  第十一條商務部在審查申請材料的過程中,可以要求申請人按照規定的時限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如果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本規則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并且不存在本規則第十六條第(一)、(三)和(四)項規定的情形,商務部應當決定立案調查并發布公告。

  商務部決定自行立案的,也應當發布立案公告。

  第十三條立案公告應當載明被調查的措施或者做法、被調查的措施或者做法涉及的產品或者服務以及實施被調查的措施或者做法的國家(地區)(以下簡稱“被調查國(地區)”)等內容,簡要介紹已有的信息,并說明利害關系方陳述意見及公眾提出評論的期限。

  第十四條商務部應當在發布立案公告后,將立案決定通知申請人、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進口經營者、被調查國(地區)政府以及其他利害關系方。

  第十五條立案公告發布之日為立案日期。

  第十六條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務部可以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所描述的情況與事實明顯不符;

  (二)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完整,并且未在商務部規定的時限內提供補充材料;

  (三)申請人申請調查的措施或者做法明顯不屬于本規則第三條所指的貿易壁壘;

  (四)商務部認為不應立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商務部應當以書面形式將不予立案的決定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調查和認定第十八條商務部應當通過調查認定被調查的措施或者做法是否構成本規則第三條所稱的貿易壁壘。

  第十九條在調查中,商務部可以使用主動收集的任何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商務部認為必要時,可以成立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專家、學者組成的專家咨詢組。專家咨詢組負責對調查中涉及的技術性和法律性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第二十一條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聽證會等方式向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第二十二條商務部認為必要時,可以在征得被調查國(地區)政府同意后,派出工作人員赴該國(地區)進行調查取證。

  第二十三條利害關系方認為其提供的資料泄露后將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可以向商務部申請對該資料按照保密資料處理。

  第二十四條商務部認為保密申請有正當理由的,應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資料按照保密資料處理,同時要求利害關系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資料概要。

  未經提供資料的利害關系方同意,商務部不得將按保密資料處理的資料用于該貿易壁壘調查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五條商務部在調查過程中,可以就被調查的措施或者做法與被調查國(地區)政府進行磋商。

  第二十六條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務部可以決定中止調查并發布公告:

  (一)被調查國(地區)政府承諾在合理期限內取消或者調整被調查的措施或者做法;

  (二)被調查國(地區)政府承諾在合理期限內向我國提供適當的貿易補償;(三)被調查國(地區)政府承諾履行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的義務;(四)商務部認為可以中止調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被調查國(地區)政府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本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至(三)項承諾的,商務部可以恢復調查;商務部根據本規則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決定中止調查的,在該情形消除后,也可以恢復調查。

  第二十八條應申請人的請求,商務部可以終止調查程序,除非認為終止調查程序不符合公共利益。

  第二十九條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務部應當終止調查并發布公告:

  (一)被調查國(地區)政府已經取消或者調整被調查的措施或者做法;

  (二)被調查國(地區)政府已經向我國提供適當的貿易補償;

  (三)被調查國(地區)政府已經履行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的義務。

  第三十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商務部可以終止調查并發布公告:

  (一)申請人在調查中不提供必要的合作;

  (二)商務部認為可以終止調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通過調查,商務部應就被調查的措施或者做法是否構成本規則第三條所稱的貿易壁壘作出決定,并發布公告。

  第三十二條貿易壁壘調查應當自立案決定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3個月。

  第三十三條如果被調查的措施或者做法被認定構成本規則第三條所稱的貿易壁壘,商務部應當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行雙邊磋商;(二)啟動多邊爭端解決機制;(三)采取其他適當的措施。

  第五章附則第三十四條依照本規則作出的公告,應當載明重要的情況、事實、理由、依據、結果和結論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對國外投資壁壘的調查,參照本規則進行。

  第三十六條本規則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談股論金】【推薦】【 】【打印】【下載點點通】【關閉





新 聞 查 詢
關鍵詞
熱 點 專 題
聚焦2005春運
世界新聞攝影比賽
2005年CCTV春節晚會
CBA全明星賽球迷投票
澳網公開賽百年
2005新春購車完全手冊
北京2月新推樓盤一覽
新春購房打折信息
《漢武大帝》連載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新浪網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網絡帶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