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明康:對銀行業監管提要求三年內實現五大目標
銀監會主席劉明康日前表示,銀行業監管工作要力爭在監管能力建設、現代企業制度、銀行風險管理和風險處置等五個方面實現突破。
劉明康說,從今年開始到2007年的三年左右時間內要實現的五大目標是:第一,推進
有效銀行監管能力得到明顯提高。在開展自我評估的基礎上,銀監會已向國務院上報了《提高我國銀行業監管有效性中長期規劃》,明確了我國有效銀行改革和建設的目標任務、主要措施及其時間表,提出到2006年底建立起有效銀行監管的重要基礎,2012年基本達到核心原則的各項標準。
第二,推進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取得明顯成效。在督促商業銀行認真落實《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的同時,制定對各類機構改革進程的監控和考核辦法,按年考核進步度。
第三,促進銀行業整體競爭能力和抗風險能力能有明顯增強。對商業銀行全面推行駱駝評級法,在此基礎上,重點對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和真實利潤進行年度考核,促進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四,推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重組和結構調整取得明顯進展。在深化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同時,積極鼓勵包括民營資本在內的境內外合格的戰略投資者參股中資銀行,以資本為紐帶加快重組改造步伐,盡快統一對各類同質機構的審慎監管標準,促進公平競爭。
第五,推進農村金融服務得到明顯改善。要在進一步做好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培育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大力推進農村金融改革和創新。
吳曉靈:民間借貸宜導不宜堵
央行副行長吳曉靈日前表示,國家應開放多種形式的直接融資,支持發展民間借貸市場。所謂民間借貸市場指居民個人和企業相互之間的融資行為。
事實上,許多民營中小企業在創業初期,就是依靠親戚、朋友或通過熟人從社會其他個人手中拆借的財力。只有當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后,創業者才利用擴股等其他形式籌集資金。從這個意義上說,民間借貸功不可沒。而從豐富現實經濟生活這個角度來說,支持發展民間借貸未嘗不可。雖然如此,但目前民間借貸仍缺乏相應的地位。鑒于其風險性,國家對民間借貸一直采取一種既不禁止也不鼓勵的政策。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沒有現成的法律條款可用。判處有罪時,常常依據刑法第225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定為“非法經營罪”。該條款由于內涵寬泛、限制條件寥寥,近年來已越來越顯示出“兜底罪”、“口袋罪”的跡象,有違法治精神。這種情況目前已引起有關方面的關注。吳曉靈稱,目前我國的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居民個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國家打擊的是高利貸行為;對企業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借債應納入涉及公眾利益的金融業務嚴格管理也是應該的,但對企業之間和企業向居民個人的放貸行為目前也作為金融業務嚴加管制的做法值得探討。
民間借貸對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支持和推動作用。雖然也存在著問題和風險,但總體應該是宜“導”不宜“堵”。經濟轉軌的歷史時期,過嚴的金融控制會制約經濟發展,不利于維護正常的社會金融秩序。吳曉靈就認為,中國金融發展的現狀與中國經濟發展的強大勢頭不相匹配。存在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中國金融管制過嚴,限制了直接融資發展,增加了銀行借貸風險。
國家除了政策上對民間借貸進行引導、扶持,做好合理利用和有效監控,維護社會經濟、金融的穩定,引導民間金融的規范化之外,同時要積極加強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保護,像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一樣,保護民間借貸的發展。
《市場報》 (2005年02月22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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