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發布通知 經常項目下外匯管制放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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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2日 09:35 證券時報 | |||||||||
為切實滿足企業用匯需求,降低企業財務成本,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了《關于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管理辦法的通知》,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管理辦法做出了又一項重要調整。允許境內機構在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余額超出核定限額后的90日內仍可保留其外匯資金,還擴大了按實際外匯收入100%核定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的企業范圍。該《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
《通知》將境內機構超限額結匯期限由現行的10個工作日延長為90日。《通知》規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余額超出核定限額后,超限額部分外匯資金仍可在外匯賬戶內存放90日。對于超過90日后仍未結匯或對外付匯的,開戶金融機構須在90日期滿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為境內機構辦理超限額部分外匯資金結匯手續并通知該境內機構。《通知》還擴大了按實際外匯收入100%核定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的企業范圍。對于因實際經營需要而須全額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進出口及生產型企業,可以按企業實際外匯收入的100%核定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 在去年3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已經提高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將企業可保留經常項目現匯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或50%。此次政策調整更進一步放寬了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限制,有利于減少企業結售匯成本,提升企業外匯資金管理水平,進一步促進我國貿易和投資便利化。 同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還發布了《2005年境內外資銀行短期外債指標核定工作的通知》,以便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境內外資銀行短期外債管理,滿足外資銀行正常業務發展需要并有效控制短期外債規模。 《2005年境內外資銀行短期外債指標核定工作的通知》規定,由外資銀行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提出2005年短期外債指標申請。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各有關分局(外匯管理部)轄內外資銀行的短期外債實行總量控制,在批準的短期外債余額范圍內,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可以根據轄內各家外資銀行外債的具體情況和銀行業務的變化,對各家外資銀行的短期外債指標進行適當調劑。具備主報告行條件的外資銀行,經過其上級行授權和所在地外匯分局核準,可作為主報告行向所在地外匯分局申請短期外債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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