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衛東 李永文
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是1999年的、生活飲用水標準是1985年的、救災的醫療救濟標準是1980年的……這些陳舊的政策標準,不僅使群眾利益無法得到有力維護,而且引發了諸多社會矛盾,損害了政策的權威,成了構建和諧社會的障礙。
前不久,某地一個征地拆遷項目本來進展順利,在計算征地拆遷補償金額時卻引發爭議,最后竟發展到群眾阻工、不斷上訪。群眾意見很簡單:政府執行的補償標準是1999年制訂的,明顯不合時宜,拆遷戶的利益得不到必要的保護。基層干部也很無奈:去年中央1號文件雖然提出要提高土地征用補償標準,但相關部委并沒有出臺相應的配套規定,基層政府不能擅自提高標準,只能沿用老政策。
有群眾反映,眼下棉、布價格比1980年上漲了數倍,但用于農村救災的衣被救濟補助標準仍維持1980年的水平,救濟無家可歸的災民每人僅15元。緊急轉移安置補助方面,目前只按倒房人口每人補助15元,不夠維持緊急轉移安置災民一天的吃住費用。在醫療救濟方面,仍沿用1980年的標準,即成災人口的10%每人救濟1元。
記者還了解到,目前各自來水廠執行1985年國家頒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衛生部2001年出臺的《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以及建設部出臺的行業標準,出廠水質符合這三個標準就視為合格。但有專家指出,許多有機污染物并沒有被列入檢測范圍。而隨著現代工業發展,江湖河流中出現了許多可能危害健康的有機污染物,繼續套用老標準,很難保障群眾身體健康。
新時期沿用老標準的問題,記者近來在采訪中屢屢遇到,涉及面很廣,都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政策標準長期不刷新,導致群眾利益得不到有力維護,政策難以貫徹落實,基層政府左右為難。
轉變職能是各級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行政審批項目減少了,并不意味著政府職能削弱,而是要加快向服務轉變。與時俱進,因時而變,及時修訂那些不合時宜的政策標準,是政府各職能部門的重要職責。否則,滯后的政策不但不能發揮應有效力,而且會妨礙實際工作。(新華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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