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訊】商務部日前頒布《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對外商投資租賃業的投資形式、審批程序、業務規則以及監管作出具體規定。該《辦法》共23條,將于2005年3月5日試實施。
第一,《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允許以外商獨資形式設立從事租賃業務、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二,降低了準入門檻。《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對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外方投資者提出的最低資本要求統一降低為500萬美元。同時,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也由原來的2000萬美元降低為1000萬美元,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由原來的500萬美元調整為無特別限制。
第三,轉換管理模式。在《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租賃公司的審批權限下放到地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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