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6日,中國與阿根廷正式簽署了《中國蘋果和梨輸阿植物衛生要求的議定書》,該議定書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正式生效。主要要求如下:
一、輸阿蘋果和梨必須符合阿根廷有關檢疫法律和法規,不帶有阿方關注的桔小實蠅等12種檢疫性有害生物。
二、輸阿蘋果和梨應來自桔小實蠅非疫區,并在產區實施針對桔小實蠅的監測。
三、輸阿蘋果和梨應來自梨銹病的非疫生產點(或果園)。產地1公里范圍內不得有梨銹病的轉主寄主(檜柏)。
四、除新疆香梨外,輸阿蘋果和梨應實施果實套袋措施。
五、輸阿蘋果和梨的果園、包裝廠應在檢驗檢疫系統注冊,并由中阿雙方共同指定。果園、包裝廠應采取有效的病蟲害綜合防治措施。
六、輸阿蘋果和梨包裝箱應用英文標出產區(省)、果園或其注冊號、包裝廠或其注冊號,并在出口貨品托盤上標出輸往阿根廷的英文字樣。
七、檢驗檢疫機構應按2%抽樣比例對輸阿蘋果和梨實施出口前檢驗檢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檢疫證書。
八、在項目開始前,阿方將派檢疫官員來華考察,并根據考察情況確定項目是否實施。阿方考察相關費用由中方產業界承擔。
其他要求將按《中國蘋果和梨輸阿植物衛生要求的議定書》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稿件來源:質檢總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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