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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總經理以公司的一處房產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貸款提供擔保,獲得一筆酬金。請問,他這種行為屬不屬于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他所得的酬金是否應歸公司所有?
封先生封先生:
我國《公司法》規定,禁止公司董事、經理以本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它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你公司的總經理是以本公司的資產為其他公司擔保,而不是為股東或其它個人債務擔保,這不是法律禁止的行為。但如果你公司的章程中規定禁止公司為其它公司提供擔保,你公司總經理的行為又給公司造成了損害,就應承擔賠償責任,所得酬金應歸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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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報》 (2005年02月22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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