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曉同志:
在現在出現的委托理財案件中,爭議最多的主要有哪些法律問題?
浙江 吳先生吳先生:
常見問題主要包括以幾方面:
1、受托人的主體資格問題。受托人是否具有委托理財資格,直接牽涉到合同效力的認定。一般綜合類券商、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都不會面臨這個問題。非金融機構法人則受此困擾,非金融機構法人作為委托管理人,沒有委托理財資格,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這樣的合同無效。
2、保底條款的效力問題。保底條款是否有效是整個委托理財案件爭議的焦點。有人認為保底條款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法院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認定該條款有效,如果橫加干預,認定其無效,可能導致對委托人明顯不公。且助長了受托人的失信行為。有人則認為保底條款應當認定無效,因為委托理財中委托方和受托方是代理關系,代理結果當然應該由被代理人承擔。而且保底條款違背了最基本的經濟規律和市場規則,證券投資不可能只盈不虧。將投資風險全部轉移給受托方,也將會助長受托方的非理性行為。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保底條款無效。
3、投資虧損的責任承擔問題。委托理財糾紛大都源于委托人的資金不盈反虧以及保底條款無法實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對虧損的資金和不能盈利的部分承擔違約責任。對于投資虧損的責任承擔主要看雙方的過錯程度。但具體過錯大小的認定就是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圍。
4、三方監管協議中券商的監管責任認定問題。在三方監管委托理財糾紛中,券商一般都會被列為共同被告。那么它是應該與受托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還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主要取決于三方監管協議的規定,如果僅規定券商保障賬戶資金不被挪用,或者在行情惡化超出約定范圍時強行平倉,那么券商一旦違反此規定,則應就受托人向委托人賠償的不足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如果券商對委托人資金和股票賬戶提供擔保,或者與受托人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則應與受托人一起對委托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上海證券 韋磊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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