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越南《經濟時報》2月17日報道,越南政府近日決定,從今年2月10日起,允許外國組織和研究機構在越南設立代表處。
按上述決定,外國組織和研究機構在越設立代表處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提供經越南審批部門批準的5年以上的研究合作計劃和項目;提供明確的代表處條例、宗旨和活動目的,并不超越越南主管部門規定的合作研究領域。
按規定,代表處從事正常活動所需的辦公設備和車輛可免稅進口,代表處的外國代表和外籍人員可享受納稅方面的優惠待遇。
(紫/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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