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長為什么一再犯事 破解銀行行長犯罪死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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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1日 12:50 中國新聞網 | ||||||||
中新網2月21日電 《中華工商時報》今日載文指出,綜觀近期發生的銀行案件,常見的違規作案手法不外乎利用職權批貸款,從中收受利益;或是造假賬,做手腳,中飽私囊。其中扮演主角的,往往是大權在握的分支行行長。無怪乎,有人戲稱“行長犯罪”是中國金融業的“死穴”。 行長為什么一再犯事?
文章指出,輿論普遍認為,其內在根源是國內商業銀行存在的制度缺陷,而人治更是致命傷。當然,不可否認的是,貪欲,以及職業道德的缺失,是淹沒這些行長的沼澤地。不過,更需要看到,正是由于中國商業銀行現行治理結構上的缺失,才讓這些行長們有漏洞可鉆。 對于中行河松街支行案,銀監會有關官員表示,這與當前銀行架構的設置和分支機構權力過大有關,F有模式下,各分支機構的業務部門一律實行絕對的行長負責制,由行長對授權范圍內的所有崗位人員行使一票否決權。正是這個直接的否決權使得各個業務崗位間的相互監督制約成為一種擺設。在這種環境下,行長的個人意志輕而易舉地便成為支行的集體意志。因此,“絕對的權力”、“不受約束的權力”便成了滋生“腐敗”的溫床。 那么,面對“行長犯罪”的“死穴”,應當如何去解扣? 文章指出,有識之士認為,要讓行長不再大規模犯罪,就必須從管理體制和治理結構方面尋找解決之道。 一方面,要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規范業務操作流程,完善分支機構授權制度;另一方面,要強化風險管理的及時性和有效性,上級行對下級行的各個關鍵崗位管理要一竿子到底,行長只對業務監管崗位行使經營服務管理職能,不能同時具備直接的人事管理權。 最為根本的,則要在中國的商業銀行中真正建立起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對于這一點,可以說是知之易,而行之難。但能否做到這一點,決定了我們能不能徹底解開“行長犯罪”的“死穴”。(辛華)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