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 宜導不宜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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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1日 10:04 上海證券報 | |||||||||
據報道,央行副行長吳曉靈日前表示,國家應開放多種形式的直接融資,支持發展民間借貸市場。所謂民間借貸市場指居民個人和企業相互之間的融資行為。 事實上,許多民營中小企業在創業初期,就是依靠親戚、朋友或通過熟人從社會其他個人手中拆借的財力。只有當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后,創業者才利用擴股等其他形式籌集資金。從這個意義上說,民間借貸功不可沒。而從豐富現實經濟生活這個角
雖然如此,但目前民間借貸仍缺乏相應的地位。鑒于其風險性,國家對民間借貸一直采取一種既不禁止也不鼓勵的政策。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沒有現成的法律條款可用。判處有罪時,常常依據刑法第225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定為"非法經營罪"。該條款由于內涵寬泛、限制條件寥寥,近年來已越來越顯示出"兜底罪"、"口袋罪"的跡象,有違法治精神。這種情況目前已引起有關方面的關注。吳曉靈稱,目前我國的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居民個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國家打擊的是高利貸行為;對企業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借債應納入涉及公眾利益的金融業務嚴格管理也是應該的,但對企業之間和企業向居民個人的放貸行為目前也作為金融業務嚴加管制的做法值得探討。 民間借貸對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支持和推動作用。雖然也存在著問題和風險,但總體應該是宜"導"不宜"堵"。經濟轉軌的歷史時期,過嚴的金融控制會制約經濟發展,不利于維護正常的社會金融秩序。吳曉靈就認為,中國金融發展的現狀與中國經濟發展的強大勢頭不相匹配。存在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中國金融管制過嚴,限制了直接融資發展,增加了銀行借貸風險。 國家除了政策上對民間借貸進行引導、扶持,做好合理利用和有效監控,維護社會經濟、金融的穩定,引導民間金融的規范化之外,同時要積極加強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保護,像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一樣,保護民間借貸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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