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試點階段,商業銀行可以通過何種模式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
答:鑒于我國金融業改革發展實際,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進行兩種模式的探索。一種是間接投資,即由目前已與商業銀行有股權關系的機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另一種模式是由商業銀行直接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兩種模式應同時進行探索。
考慮到商業銀行采取間接出資形式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完全可以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執行,《試點辦法》主要規范直接出資形式。
商業銀行可通過新設方式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也可通過購并方式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新設方式關鍵是建立良好的治理結構和選擇合格的股東,購并方式則應充分識別擬購并機構已有的或潛在的風險,通過購并促進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試點辦法》主要針對商業銀行新設基金管理公司做出具體規定,購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參照《試點辦法》以及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多家銀行已提交試點公司的申請
問:請介紹一下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工作的下一步安排。
答:目前,已有多家商業銀行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人民銀行、銀監會和證監會將綜合考慮各商業銀行業務經營狀況以及作為試點行的代表性等因素,選擇試點銀行,采取多種模式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具體審批工作將很快進入程序。
為盡快推動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工作順利進行,我們將根據《試點辦法》規定,進一步完善商業銀行與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及信息披露的具體實施細則以及制定相關風險監管指標,并根據《試點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試點方案進行研究論證,盡快啟動試點工作。
與此同時,繼續做好綜合協調工作,加強監管,切實防范風險。及時總結經驗,待條件成熟時,再適當擴大范圍。
(據央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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