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公司四大看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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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1日 09:25 上海青年報 | ||||||||
業務范圍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業務范圍募集和管理基金。試點初期,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投資固定收益類證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它類型的基金。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負責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綜合協調工作。 點評: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條件、經營管理以及實際運作等,完全按照現有的基金管理公司運作,適用《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申請審批程序 申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商業銀行,應按照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報送材料,在試點期間應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從商業銀行總體風險監管的角度,審查商業銀行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資格,并依法出具商業銀行可以對外投資的監管意見。 經中國銀監會出具同意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監管意見的商業銀行,應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關材料,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審批。 商業銀行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關材料在試點期間應同時報中國人民銀行。 鼓勵商業銀行采取股權多元化方式設立基金管理公司。Z 點評:由銀監會審查商業銀行是否具備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資格,以確保對銀行的風險監管,鼓勵采取股權多元化方式設立基金公司。 風險控制 應建立嚴格的風險隔離制度,商業銀行與其出資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應遵守“法人分業”原則。 商業銀行僅以出資額對所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并通過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會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越過股東會、董事會干預公司的經營管理。 商業銀行與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相互提供客戶信息資料,業務往來不得損害客戶的正當合法權益。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必須與商業銀行脫離工資和勞動合同關系,不得相互兼職。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得用于購買其股東發行和承銷期內承銷的有價證券。 商業銀行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提供融資支持,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商業銀行不得擔任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 商業銀行可以代理銷售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發行的基金,但在代銷基金時,不得在銷售期安排、服務費率標準、參與基金產品開發等方面,提供優于非關聯第三方同類交易的條件,不得歧視其他代銷基金,不得有不正當銷售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商業銀行與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不得以優于非關聯第三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交易。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業銀行應分別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點評:跨市場風險是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最大的風險,《試點辦法》為此制定了詳細的可操作的風險隔離細則。 監督管理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募集的基金種類,由中國證監會核準。 中國銀監會對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業銀行制定相關風險監管指標計算標準,并實施監管。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募集和管理的基金實施監督管理,保證基金財產的合法運用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依法進行備案和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對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依法實施監管過程中,要及時相互通報有關信息,建立監管信息共享制度。 點評:央行、銀監會與證監會聯手監管,建立監管信息共享,一行兩會探索混業監管新格局。 (記者王慶慧點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