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獻軍
近幾年,涉及食品安全的事件屢屢見于報端。從去年轟動全國的阜陽劣質奶粉事件到此前多次曝光的毒大米、毒油事件等等,人們已經見怪不怪、不以為鮮。為什么這些問題食品甚至劣質食品能夠赫然上市?真的是那些制假售劣者的手段十分高明嗎?筆者以為,一個更重要的原因是從2002年8月1日起就開始實施的食品市場準入制度進展效果并不理想。
一是與食品市場準入工作相配套的法律法規不完善。目前我國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以《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為主導,由《食品衛生行政處罰法》、《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等數部單行的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中有關食品安全的相關規定共同構成了一個基本框架,沒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這就導致對食品生產、流通環節違法犯罪行為懲治力度不夠,難以形成威懾力。如現行的《食品衛生法》沒有規定為假冒偽劣食品銷售者提供原料及其他材料者予以處罰的內容,這是在規范食品市場法律中的明顯缺陷。
二是食品監督體制與行政執法監管之間存在矛盾。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中既有“角色不清”的問題,也有“權限不清”的問題。目前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能的有衛生、農業、商務、藥檢、工商等多個部門,部門之間職能存在交叉和脫節問題,多頭執法使很大一部分力量在相互依賴、推諉中消耗掉,部門之間形不成合力,監管職責難以落到實處。這就導致“七八個大蓋帽管不住一個殺豬的”、“十幾個執法的治不了一個造假的”等怪現象屢見不鮮。
三是對食品市場準入的查處范圍和管理力度不夠。目前對打擊食品違法和查處無證、無QS(食品安全)標志工作,多集中在城鎮范圍,對農村集貿市場、鄉村商品經營攤點食品的日常監管力度不足,這就導致農村食品安全工作相對薄弱,不法分子往往將假劣食品銷往農村集貿市場和小賣店,農民購買食品時容易買到假冒偽劣產品,蒙受損失。
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完善食品市場準入,首先要加強法制建設。國家應修訂現有的《食品衛生法》,盡快制定出臺《食品安全法》。在國家法律尚未出臺之前,各地可考慮通過其他形式,研究解決一些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如加大打擊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建立食品銷售環節的追溯和承諾制度,按照從生產到銷售的每一個環節可相互追查的原則,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記錄制度,實現食品質量安全的可追溯,建立食品質量安全承諾和召回制度等等。
其次要盡快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協調機制。市場準入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單是市場管理,也不單是生產過程管理,而是從生產到餐桌的全過程質量控制,涉及多部門、多環節,必須齊抓共管,才能確保這一制度的有效實施。要盡快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協調機制,將分散的監管力量集中起來,推進綜合執法和聯合執法,切實解決各自為政、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的問題。
同時還要明確對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管工作實行分段管理。農業部門負責加強對種植、養殖生產的管理和疫情、疫病的監控,抓好源頭;質檢部門負責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加強對食品流通領域的監管,管好市場;衛生部門負責加強對食品消費環節的監管,管好入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加強對食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管,管好國門。只要人盡其職,物盡其責,就會營造一個人人關注食品安全、個個重視食品安全的良好社會氛圍,食品的質量安全水平就會有一較大的提高。
《市場報》 (2005年02月18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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