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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步入“收獲期”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18日 08:03 上海證券報

    經過較大范圍長時間的征求意見以及立法者反復的斟酌和推敲,實施十余年、其修改引發廣泛關注和討論的《公司法》,即將在本月底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正式"亮相",接受人大常委會的審議。

    歷盡寒暑,一部"脫胎換骨"的《公司法》,即將邁出"初涉人世"的第一步。

    實現六大"突破"

    "現行公司法并不是領帶和瓜皮帽的般配問題,而是所缺內容太多,像是西裝少了幾處關鍵部位,看上去很別扭。"一位法律界人士對現行《公司法》的評價,反映了這部法律的全部尷尬。

    終于,這種尷尬即將結束。經過立法者針對100多個條款或大或小的"手術",新的《公司法》主要在六大方面實現了突破:

    ------公司設立門檻降低。有限責任公司由最低30萬元降至3萬元,上市公司由5000萬元降至3000萬元,股份公司仍保持1000萬元。并且,打破公司不得進行以注銷為目的的股份回購的限制,允許公司為減少公司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等情形下,進行股份回購。

    ------取消有限責任公司由須有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規定,一人公司獲準設立。

    ------新增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規定獨董要進入專業委員會,且數量要增加。

    ------引入"揭開面紗制度",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意為當公司具有實際支配權的股東濫用公司的法人人格,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時,法院將拋開公司的獨立人格,將公司的行為視為隱瞞在公司背后的實際支配公司的股東的行為,使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放松轉投資限制,將現行法律公司轉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50%的限制,改成75%。

    ------放開公司發行債券的限制,將舊法中只有國企可以發債的規定刪去。

    此外,新的《公司法》還在強化控股股東責任、股東權益保護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和增補。

    "大改"是必然選擇

    《公司法》修改之初曾定了基調:應通過對當事人行為的規范和對公司內外法律關系的調整,鼓勵投資,促進企業發展和公司繁榮;應給予公司法正確的定性和定位,對其強制性和任意性加以合理界定;應關注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協調三者之間的關系等等。

    立法人士認為,在這一理念指導下,那種小修小補的舉動幾乎無濟于事,《公司法》必須"大改"。

    一致的觀點認為,現行《公司法》的最大缺陷在于立法理念的落后。首先,以國有企業改革和改制為背景的現行《公司法》,實際上是一部以國有企業為本位的法律,《公司法》中存在著許多對國有企業的特別規定。這些規定背后實際隱藏著對非國有企業的歧視,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不同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的需要。其次,強調政府對經濟運行的管制,現行《公司法》上強制性、管制性、禁止性規范多,任意性、可選擇性規范少,是一部國家本位而不是當事人自治的公司法。另外,現行《公司法》在公司治理規范方面的落后,也十分明顯。

    將一部國家本位的《公司法》改造為公司本位的《公司法》,更多地強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非政府管制,同時強化對股東及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是《公司法》此番"大改"的方向。

    "聯動"修法勢在必行

    在《公司法》的修改取得階段性成果的同時,回過頭來看,在此部法律的修改過程中,始終有其他幾部法律的影子或隱或現,這幾部法律分別是《證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和新的《企業破產法》。

    法律專家指出,由于上述法律之間存在著難以分割的密切聯系,并且《證券法》正處于緊鑼密鼓的修改之中,新的《企業破產法》已完成了二審,有望年內出臺。《外商投資企業法》的修改盡管尚未提上日程,但是將來的《外商投資企業法》應當統一到《公司法》的框架之中,《外商投資企業法》中對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與《公司法》的協調,應當體現為國民待遇原則的確定、準入標準的一致、公司治理模式的協調等等。因此,在修改《公司法》的同時,"聯動"修法勢在必行。

    在法律專家的眼中,《證券法》是《公司法》的延伸。投資人權益的自由轉讓是《公司法》與《證券法》聯結的紐帶;由《公司法》構造而成的公司是《證券法》和證券市場的主角,證券市場中交易的主要產品都是公司發行的;《證券法》將《公司法》的效力范圍從少數資本所有者擴展至一般的社會公眾。這些令人驚嘆的密切關系,使得兩部法律存在一致的立法理念、緊密銜接的制度框架、協調配合的規則設計。

    值得關注的是,正在起草的《國有資產管理法》,其中所涉及到的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督、經營與預算體制,特別是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相關內容,與《公司法》的修改直接相關,《公司法》在此番修改中應未雨綢繆,提出應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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