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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賬戶不該要(來論)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18日 02:19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王雪松

  由地方黨政紀檢部門頒布的這一指令,五年來一直與現行法律有著顯著沖突,這不僅導致統一的法律無法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適用,而且大大降低了憲法、民法、刑法等基本法的權威;個別地區根據政策執行的特別做法,使得特定違法犯罪行為有了法律適用上的例外,這無疑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581”廉政賬戶是寧波市紀委早在2000年就推行的反腐舉措。日前,寧波市紀委為進一步規范“581”廉政專用賬戶管理作出的新規定。除了對上繳時限作了“一個月”的新規定外,亦制訂了填寫廉政賬戶繳款單的多款規定。這種做法與在2002年5月就斷然叫停“581”的福建省紀委的做法形成鮮明對比。“581”廉政賬戶從設立之初就遭到眾多專家、學者的非議,它是否為一項好政策,是否該存續抑或完善是值得我們思考的。

  一項政策是好是壞,評價它的標準是什么?是人心向背、民主與公正,還是經濟增減、效率優先?不同領域的問題,不同的政治對策所運用的價值判斷標準不同,得出的結論也并不統一。然而,無論何種決策,它必須符合一個最基本的要求———合法,遵循一個最普遍的規則———法律,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581”廉政賬戶從誕生至今近五年,仍遭質疑,首要原因便是這一政策缺乏必要的合法性:

  從實體法的規定來看:第一,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薄耙磺袊覚C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薄581”廉政賬戶的政策由黨的紀檢部門制定,內容涉及對行賄與受賄行為的法律性質認定,與現行實體法律相違背,與憲法規范相沖突。

  第二,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犯罪和刑罰”只能制定法律,而在我國法律的制定權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581”政策制定主體是黨政部門,內容卻涉及犯罪與刑罰,不合憲法性法律。

  第三,我國的民商事法律法規規定為保障存款人的權益,存款賬戶實行實名制,“581”廉政賬戶的政策突破這一限制,只鼓勵繳款,鼓勵實名,但保護匿名,不合規。

  第四,根據“581”廉政賬戶的政策規定,收禮人在規定期限(如寧波規定一個月)內主動上繳財物,就被視為拒禮拒賄,超過一個月的期間,則視實際情況認定性質。由此推之,收禮人在收受賄賂后只要將財產上繳,不論數額多少,都可不按照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認定為受賄罪;送禮人的名字也可不公開,未能謀取不正當利益就可不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認定為行賄罪,這樣的結論顯然與刑法的規定相違背。

  而從程序法的規定來看,我國的三大訴訟法并未規定紀檢部門可以先行對受賄行為做處理,更未規定在一定期間內,收禮人履行了上繳手續,持有繳款回執就直接認定行為人不構成犯罪,對其做“除罪”處理。

  因此,起初由地方黨政紀檢部門頒布的這一指令,五年來一直與現行法律有著顯著沖突,這不僅導致統一的法律無法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適用,而且大大降低了憲法、民法、刑法等基本法的權威;個別地區根據政策執行的特別做法,使得特定違法犯罪行為有了法律適用上的例外,這無疑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如果我們的法不能使貪污腐敗受到應有的制裁,一再因為文件或精神的不當使用造成對違法分子的姑息遷就,我們的法的力量何在,我們的民權從何保護,我們的法治從何而談?對一部分腐敗分子的縱容必將增大反腐敗的成本,降低社會效益,導致更深層更具破壞性的腐敗,從而動搖整個社會的法治基礎。試問反腐倡廉并非依法而行,那么從何反起呢?如此,我們該說,“581”廉政賬戶真是不該要了!

  《國際金融報》 (2005年02月18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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