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加強政府性基金監督管理,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文件,以及財政部有關規定,我們編制了《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見附件,以下簡稱《基金目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錄》中所列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為本通知發布之前法律、行政法規、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文件規定,以及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準的正在執行的向社會征收的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包括資金、附加、專項收費,下同),不包括通過財政預算撥款建立的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愿捐贈、贊助設立的基金,基金會募集建立的基金,通過社會統籌建立的社會保障基金,以及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建立的專項基金。政府性基金具體征收范圍、征收標準、資金管理方式等,應分別按照《基金目錄》中注明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征收期限按《財政部關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財綜〔2002〕33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二、截止本通知發布之日,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以《基金目錄》為準,凡未列入《基金目錄》的政府性基金項目,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都應當停止執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拒絕支付。本通知發布后新設立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統一按照國務院或財政部文件規定執行。
三、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附件: 2004年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稿件來源:財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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