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7日電《中華工商時報》今日刊載評論指出,《京都議定書》于2月16日正式生效。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一個最主要的具體成果,《京都議定書》的生效在國際環保領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但《京都議定書》的生效,給中國帶來了非常現實的、嚴峻的挑戰。
文章指出,雖然《京都議定書》沒有規定中國的減排義務,但是,由于中國是該條
約的簽約國之一,同時,在《京都議定書》生效之后,關于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第二承諾期的談判即將展開,屆時,中國不可避免地將成為談判各方關注的焦點,很有可能被要求承擔相應的減排義務。
目前,中國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亞氮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上述溫室氣體的排放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定幅度的增加。在這樣的背景下,如果中國長期不承擔溫室氣體控制義務,在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活動中將會遭受越來越大的壓力。
文章指出,中國政府和有關部門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直面《京都議定書》帶來的挑戰。
首先,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簽約國,中國應該旗幟鮮明地支持國際社會在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方面的努力和合作,積極履行簽約國義務。
其次,不管有沒有減排義務,中國都要積極探索保護環境、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辦法。2004年10月,溫家寶總理在越南表示,中國愿與國際社會一道,在繼續支持《京都議定書》模式的同時,探討適合各國國情、并能充分調動各國積極性的對付氣候變化的辦法。有關專家為此提出兩個原則性的建議:其一就是節約能源和盡量有效地使用必須的能源;其二就是加速發展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最后,積極應對即將到來的第二承諾期的減排談判。《京都議定書》的面世有著復雜的背景。它已經不是一個單純的環境條約,而是同國際政治、經濟、外交利益以及國家安全等緊密聯系的、復雜的綜合性問題。中國應該在談判中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立場,不回避自己的責任和義務,但也絕不接納任何形式的不平等的要求。
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走一條可持續發展的道路,不但是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義務,也是中國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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