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進境水果傳帶檢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質,保護我國農業生產、生態安全和人體健康,從今年7月5日起,我國將實施新的《進口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記者從浙江省檢驗檢疫局了解到,與1999年國家原來發布的《進口水果檢疫管理辦法》相比,新的管理辦法提出一些新的要求:明確了進口水果中有毒有害物質檢出量不得超過中國安全衛生標準規定;輸出國或地區官方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的內容與格式
應當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ISPM第12號《植物檢疫證書準則》的要求;進口水果包裝箱上須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稱、產地、包裝廠名稱或代碼;進境水果存放場所由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并應有足夠的獨立存放空間,具備保質、保鮮的必要設施,符合檢疫、防疫要求,具備除害處理條件。
浙江檢驗檢疫局特別指出,新辦法將要求經港澳地區中轉進境的水果,以集裝箱運輸,按照原箱、原包裝和原植物檢疫證書(簡稱“三原”)進境。進境前,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認可的港澳地區檢驗機構對是否屬允許進境的水果種類及“三原”進行確認。經確認合格的,經國家質檢總局認可的港澳地區檢驗機構對集裝箱加施封識,出具相應的確認證明文件,并注明所加封識號、原證書號、原封識號,同時將確認證明文件及時傳送給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于一批含多個集裝箱的,可附有一份植物檢疫證書,但應當同時由國家質檢總局認可的港澳地區檢驗機構進行確認。貨主或其代理人報檢時應當提交上述港澳地區檢驗機構出具的確認證明文件(正本),提交的證明文件與港澳檢驗機構傳送的確認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報檢。
(信息來源: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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