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開的福建省轄區內2005年監管工作會上,福建證監局局長岳仁華提出監管工作除了常規手段外,還將實施七項特別監管措施。
岳仁華表示,除信息審核、約見談話、限期整改、現場檢查、立案稽查等常規監管手段外,福建證監局還將實施七項特別監管措施。一是風險類公司信息披露特別監管制度。將風險類公司存在的問題及整改進展情況及時通報交易所,請交易所要求公
司就相關事項作出定期披露或特別披露。二是風險類公司董事會及獨立董事特別報告制度。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及其獨立董事定期向證監局報告風險事項的解決情況。三是風險類公司現場檢查特別規定。定期對風險類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形式包括巡檢、專項檢查、回訪檢查、調研、走訪等。四是風險類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的特別報告制度。要求注冊會計師對福建證監局提請重點關注的事項實施更加嚴格的審計程序,在審計結束之后,向福建證監局報告審計情況說明和專題事項說明,并提交特別監管建議書。五是特別部門會商制度。在每年年報審核結束之后,將風險類公司的有關情況通報地方政府,并依據風險類公司存在問題的性質,有針對性地走訪國資管理部門、金融監管部門、稅務部門、工商管理部門、海關、公司的貸款銀行以及實際控制人所在的組織(如省委組織部、工商聯、企業家協會)。六是風險類公司治理監管特別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召開前10天向福建證監局報備。對風險類上市公司審議重大決策事項、福建證監局質疑事項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福建證監局將派監管責任人作為觀察員列席會議。七是風險類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管特別規定。要求風險類公司及時向證監局報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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