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古巴國民銀行稱,根據古巴中央銀行和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今后古方企業不得直接將貨款匯到中資企業代表機構在古巴境內開設的銀行賬戶上,但作為過渡措施,古巴國民銀行特做以下規定:
1、該通知下發之日起的90日內,古巴企業仍可繼續將貨款匯到中資企業代表機構在古巴境內開設的銀行賬戶。
2、在此90日內,中資公司須向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并取得該管理局發放的證書,以證明中資公司被允許接收出口合同所規定的外匯收入。該證書應表明,中資公司所開設的賬戶已事先獲得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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