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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擬療治理頑疾 掏空上市公司負無限責任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16日 13:11 海峽網-廈門晚報

  新《公司法》將強化大股東責任,力保中小投資者利益

  本報綜合消息 “揭開公司面紗”制度被引進新《公司法》已基本成為定局,法學界、司法和立法機構的一致認同,正在將此事朝積極方向推進。

  專注于《公司法》研究的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鋒看來,引進這一規則,更重
要的是要強化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責任,即強調大股東的“無限責任”,以防止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保護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揭開公司面紗”是在英美國家的司法實踐中發展起來的判例規則。“面紗”就是公司的法人人格,即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揭開這層“面紗”就是為了實現公平正義的目的,在具體案例中漠視或忽視公司的法人人格,責令躲在背后的股東或公司的內部人員對公司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

  此前,大股東隱秘抽血的事件頻繁曝光,這些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者在惡意掏空后,將債務拋給上市公司獨立承擔。引入“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后,“如果有證據證明控股股東損害了上市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它作為實際控制人就要承擔責任,而不能再以‘有限責任’作為擋箭牌了。”郭鋒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這將更有利于保護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目前這一制度的引進似乎沒有多大困難。“法學界的認識基本一致。而最高人民法院也將此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寫入了即將生效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中。現在就等立法部門了。”在一直致力于此項研究的郭鋒看來,立法部門也很有可能最終促成這項修改。

  從公開消息中可知道,《公司法》修改時重點考慮了“揭開公司面紗”的以下范疇:公司不能清償債務,同時存在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股東請求清償;清償范圍可以視不同情況而定:如股東出資不足,股東在章程規定的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如股東完全沒有出資,該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如股東抽逃出資,原則上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廈門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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