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總機構管理費的管理,規范總機構管理費的稅前扣除,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對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有關問題作出了規定。
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稅前扣除的審批管理。一是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和
《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兩個文件關于提取管理費的總機構條件進行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總機構,不得審批同意其提取的總機構管理費在稅前扣除。二是凡符合提取管理費條件的總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向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提出稅前扣除申請時,須報送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申請報告、總機構和下屬所有企業、分支機構稅務登記證、總機構上年度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管理費收入支出明細表等資料,對省級以下稅務機關審批的,企業不必向稅務機關報送已掌握的資料。三是總機構提取并在稅前扣除的管理費,應向所有全資的下屬企業(包括微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按其總收入的同一比例進行分攤,不得在各企業間調劑稅前扣除的分攤比例和數額。四是總機構的各項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國債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對外投資(包括對下屬企業投資)分回的投資收益等收入,應從總機構提取稅前扣除管理費數額中扣減。五是總機構管理費的支出范圍和標準,應嚴格按照企業所得稅和兩個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總機構代下屬企業支付的人員工資、獎金等各項費用,應按規定在下屬企業列支,不得計入總機構的管理費。稅務機關應據此確定總機構的管理費支出需要。六是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控制管理費數額的增長幅度,促使總機構努力增收節支減少管理費支出。七是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總機構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理性、完整性,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要求申請人予以說明、補充資料,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審批。
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應將總機構提取的管理費納入正常稅收管理;并對總機構管理費稅前扣除的審批權限進行了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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