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俊海:商法博士,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研究生院教授、所長助理。兼任中國法學會商法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曾被北京市法學會授予優秀中青年法學家稱號。
應當賦予股東提案權
為避免大股東或董事會獨占股東大會的提案權,使小股東關注的問題在股東大會上引起眾股東重視,應當確認股東提案權(含議題提案權和議案提案權)。允許符合法定持股條件的股東以書面形式向公司送達提案。公司應將提案中屬于股東大會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列入會議議程。即使股東大會通知發布后,股東仍有權以書面形式提出新提案。召集人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新提案一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但應當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新提案的內容并順延會議日期。召集人決定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應在收到書面提案后盡快反饋給提案股東,并在股東大會上向提案股東和全體出席股東作出解釋和說明。
切實方便股東參會并行使相關權利
股東及其代理人參會的比例高低,不僅反映了公司股東大會的人氣狀況,而且反映了股東大會的質量,更事關廣大股東的切身利益。如果我國《公司法》未來增設法定最低參會股份數的規定,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其代理人過少還可能構成股東大會決議的瑕疵。因此,從保護股東權益的角度著眼,公司應千方百計擴大股東及其代理人參與股東大會的比例,降低股東參會成本。例如,股東大會召開時間和地點的選擇應有利于讓盡可能多的股東及其代理人參會。又如,要允許與鼓勵股份公司運用現代網絡技術,推動股東大會的電子化,鼓勵公司在召開現場股東大會時啟動虛擬股東大會,允許無法或很難親臨現場的股東網上投票,或行使其它相關權利。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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