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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失銀行卡引糾紛(事件)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08日 10:55 人民網-市場報

  本報記者 焦艷玲

  身為律師的戴先生在銀行辦理其銀行卡掛失的業務過程中,因其身份證被銀行復印、留存以及收費問題,引發了與銀行的服務合同糾紛。為維護自身權益,戴先生將銀行起訴到法院,要求銀行對其進行賠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日前對此案作出終審裁決,結果卻以戴先生的敗訴而告終。

  2004年2月25日,戴先生在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所屬德外大街儲蓄所開立了個人儲蓄存款賬戶,并于同年3月2日在該所辦理了牡丹靈通卡。時隔不久,戴先生發現牡丹靈通卡的密碼被盜,便于4月1日以其牡丹靈通卡密碼遺失為由,到儲蓄所辦理個人儲蓄存款賬戶及牡丹靈通卡密碼掛失業務。戴先生填寫了掛失申請單,交納了10元手續費,并向銀行工作人員提交了身份證。戴先生認為此舉足以證明自己是牡丹靈通卡的持有者,并符合辦理掛失業務的所有條件。據戴先生稱,銀行工作人員在查看其身份證后,強行要求并將其身份證復印、留存,同時收取復印費0.8元。此后,銀行雖然為戴先生辦理了掛失手續,但是戴先生對銀行向其收取掛失手續費,留存其身份證復印件并收取復印費的合法性提出質疑。他認為,儲蓄所的上述做法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存款合同約定,侵害了客戶的財產權益。2004年4月9日,戴先生將儲蓄所所屬的新街口工行起訴到法院,要求新街口工行返還向其收取的10元手續費、0.8元復印費和身份證復印件,并賠償交通費26元。

  案件審理中,新街口工行辯稱其是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收取戴先生的10元掛失手續費,且對于銀行儲蓄卡掛失收費標準已按照程序對儲戶履行了告知義務;并本著對客戶存款安全負責的原則留存了其身份證復印件,其行為合法、合理;戴先生所訴26元交通費無法律及事實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維護銀行正當經營的權利。

  2004年9月20日,一審法院作出駁回戴先生訴訟請求的判決,法院認為新街口工行在為戴先生辦理密碼掛失業務時,向其收取10元手續費,符合相關法律及規章文件的規定;新街口工行在辦理掛失業務時核對戴先生的身份證并復印留存,是為了向有關部門核實證件內容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以妥善保管和維護戴先生的財產安全,故該行為并無不妥;因戴先生自身不慎導致密碼掛失業務的發生,新街口工行作為企業法人,在辦理過程中付出成本,向戴先生收取復印費符合市場和公平原則。戴先生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

  戴先生不服法院的判決上訴。北京一中院在二審時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戴先生的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因此,北京一中院作出了維持一審判決結果的終審裁決。

  《市場報》 (2005年02月08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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